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浅析夫妻内部借款协议的认定问题
✎第1068篇 原创
文|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可能也会见到一些夫妻在婚内达成了类似于借款协议的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对该类协议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文将从司法实例出发,对此类协议的认定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夫妻内部借款协议,一般来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内部签订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出借款项的书面协议。这种协议涉及到的出借财产既可能是一方婚前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双方书面约定一定期限内向出借款项一方进行偿还。
一、所出借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夫妻之间在婚内达成借款协议,所出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个人事务时,离婚时可以依据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笔者在Alpha法律平台上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条文内容进行关键词检索后发现,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至2023年止,全国法院所公开的相关判决书中共有45份民事判决书都引用了本法律规定,案由主要分为“民间借贷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两类。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看,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推定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选择适用。
二、所出借款项为一方个人财产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上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具备真实借款合意,并且有书面协议证明借款关系,那么可以认为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法律适用。在确认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区分款项实际用途,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形:
1. 款项用于个人事务时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一般认定夫妻之间发生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出借款项一方可以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一方主张履行还款义务。
2. 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
此情况下,由于借款人将该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作为家庭成员都从中受益,在实务中尽管借款协议有效,但是该借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夫妻内部借款协议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口头约定:一般而言,夫妻之间达成借款合意时,多数不会注重签订书面协议,一般会采取口头方式。但是口头协议一般难以取证,在对方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往往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其向另一方出借款项的行为进行证明,因此很可能会导致法院无法将夫妻间的款项往来认定为借款,最终由出借款项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笔者建议在借款时,为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
2. 协议内容不清晰:夫妻双方因长久的共同生活,在约定借款时,不论是口头或是书面协议(含微信聊天方式订立),都可能会使用日常化语言进行,这种协议往往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归属,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时存在困难。为避免争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对双方各项权责分配都予以明确约定。
3. 举证困难:在很多涉及夫妻内部借款协议的案件审理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法庭上举证时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往来款的性质以及证明往来款系基于双方借款行为。为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促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笔者建议,出借人一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除注意借款记录等证据保留外,有必要的时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或到公证处对协议予以公证。
综上所述,夫妻内部借款协议具备与一般民间借贷相似的基本特性,双方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夫妻间的借款更多的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对彼此的承诺,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考量。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夫妻间的借款协议可能会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和处理。因此,夫妻双方都需要认真对待,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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